漫话汤化龙 十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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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民国军政府暂行条例》成为现代中国政府的第一个组织条例,使得政府的组建有章可循。正是遵循这份文件,中国有了告别帝制之后的第一个中华民国军政府。后来的国民党史家讲民国总是从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开始,而把袁世凯就任大总统看作是辛亥革命失败的标志,就是不愿承认在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之前,事实上早已有一个中华民国的中央权力机构。
早在鄂军都督府成立之初,军政府就认为为了巩固和发展革命政权,加强法制建设,推动革命向全国发展,为即将成立的全国中央政府做准备,就必须有一部类似英美宪法的根本大法来指导全国的革命。10月12日刘公赶赴武昌以后就组建了约法起草委员会,自任主席,成员有刘公、居正、胡瑛、陶德琨、王正延、汤化龙、陶凤集七人,开展了立法起草工作。但是军政府刚立,战事紧张,事务繁杂,头绪众多,约法起草工作时断时续,进展缓慢。直到10月28日宋教仁、黄兴抵达武昌,约法工作才开始加速。
前文提到过宋教仁与汤化龙前后脚进入的日本法政大学学习。在日期间,宋教仁潜心研究法律,翻译了大量西方法律制度类的文献,如《日本宪法》、《英国制度要览》、《各国警察制度》、《俄国制度要览》、《奥匈制度要览》、《美国制度概要》等。他在《二十世纪之志那》、《醒狮》等刊物上撰写了大量的政论文章。他认为“立宪政治,以代表国家公意为准则,而最适于运用此制者,则莫如政党政治。”由此宋教仁与汤化龙一样成为坚定的宪政主义者。两人都毕生致力于宪政政治。
宋教仁带着他的日本顾问到达武昌以后,除了帮助军政府开展外交工作,还立即着手起草《鄂州临时约法草案》。有文献称宋教仁“别的同志大都忙于军政事务,惟独宋教仁注意民主立法……如此二十余日议论,微定大要,兼取法美二国之长。”其后宋教仁“在汤化龙家奋战几昼夜,终于草拟出《鄂州约法》七章六十条。经约法起草委员会居正、汤化龙、胡瑛、陶德琨等人审定后,湖北军政府颁布了这部《鄂州约法》。”
为慎重起见,湖北军政府还于11月14日发布了《关于议决鄂州临时约法草案及官制草案的特别通告》,征求各界人士对草案的意见。
湖北军政府通过颁布的《中华民国鄂州约法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立法、行政、司法三权分立为原则的政权根本法。它进一步明确规定,“中华鄂州人民,以已取得之鄂州土地为境域,组织鄂州政府统治之”。“凡具有鄂州政府法定之资格者,皆为鄂州人民。”“人民一律平等”,享有选举与被选举、言论、著作刊行并集会结社、通讯、信教、居住迁徙、保有财产、营业等自由权利,“人民自由保有身体,非依法律所定,不得逮捕审问处罚”、“保有家宅,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搜索”等。这些规定说明,国家由人民主宰,“自由、平等”得到了肯定,并且加以法典化,否定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。
在政体方面,《鄂州约法》规定,“鄂州政府,以都督及其任命的政务委员,与议会、法司构成之”。都督由人民选举,任期三年,续选连任一次为限。“都督代表鄂州政府,总揽政务”。有“公布法律”、“宣战媾和”、“统率水陆军队”,依法任命文武职员,宣布戒严、大赦、特赦之权;议会由人民于人民中选举议员组织之。有制定法律、议定条约和预算决算、质询政务委员与弹劾违法失职的政务委员等职权;法司由都督任命之法官组成,依法审判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。法官除依法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的惩戒宣告外,不得免职。
《鄂州约法》与此前的《暂行条例》最大的不同是将原来的都督集权改为三权分立。都督虽然“总揽政务”,但是实行政务委员制度,政务委员可以分散、缩小都督的权利,还可以用副署权牵制都督。尤其难能可贵的是,《约法》还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与义务,确立了“人民一律平等”的原则。
宋教仁、汤化龙这一对日本法政大学的同学,在武昌才得以第一次会面,沈云龙说“宋、汤语尤投合,尝除室馆,于夜分人寂,对等促膝,所谈无非以国家统一、制订约法、政治循轨为蕲向。”宋、汤二人以多年的心血集于《鄂州约法》,开始了两人为在中国施行宪政的既合作又斗争道路,他们为了共同的理想与目标,坚持践行,不断奋斗,直到双双倒在了争取宪政斗争的血泊之中,都为之付出了生命的代价。

